為規范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,保障化妝品的質量安全,根據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,按照化妝品的功效宣稱、作用部位、產品劑型、使用人群,同時考慮使用方法,制定本規則和目錄。
序號 |
功效類別 |
釋義說明和宣稱指引 |
A |
新功效 |
不符合以下規則的 |
01 |
染發 |
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,使用后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|
02 |
燙發 |
用于改變頭發彎曲度(彎曲或拉直),并維持相對穩定 注:清洗后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,不屬于此類 |
03 |
祛斑美白 |
有助于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沉著,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;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注:含改善因色素沉積導致痘印的產品 |
04 |
防曬 |
用于保護皮膚、口唇免受特定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注:嬰幼兒和兒童的防曬化妝品作用部位僅限皮膚 |
05 |
防脫發 |
有助于改善或減少頭發脫落 注:調節激素影響的產品,促進生發作用的產品,不屬于化妝品 |
06 |
祛痘 |
有助于減少或減緩粉刺(含黑頭或白頭)的發生;有助于粉刺發生后皮膚的恢復 注:調節激素影響的、殺(抗、抑)菌的和消炎的產品,不屬于化妝品 |
07 |
滋養 |
有助于為施用部位提供滋養作用 注:通過其他功效間接達到滋養作用的產品,不屬于此類 |
08 |
修護 |
有助于維護施用部位保持正常狀態 注:用于疤痕、燙傷、燒傷、破損等損傷部位的產品,不屬于化妝品 |
09 |
清潔 |
用于除去施用部位表面的污垢及附著物 |
10 |
卸妝 |
用于除去施用部位的彩妝等其他化妝品 |
11 |
保濕 |
用于補充或增強施用部位水分、油脂等成分含量;有助于保持施用部位水分含量或減少水分流失 |
12 |
美容修飾 |
用于暫時改變施用部位外觀狀態,達到美化、修飾等作用,清潔卸妝后可恢復原狀 注:人造指甲或固體裝飾物類等產品(如:假睫毛等),不屬于化妝品 |
芳香 |
具有芳香成分,有助于修飾體味,可增加香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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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|
除臭 |
有助于減輕或遮蓋體臭 注:單純通過抑制微生物生長達到除臭目的產品,不屬于化妝品 |
15 |
抗皺 |
有助于減緩皮膚皺紋產生或使皺紋變得不明顯 |
16 |
緊致 |
有助于保持皮膚的緊實度、彈性 |
17 |
舒緩 |
有助于改善皮膚刺激等狀態 |
18 |
控油 |
有助于減緩施用部位皮脂分泌和沉積,或使施用部位出油現象不明顯 |
19 |
去角質 |
有助于促進皮膚角質的脫落或促進角質更新 |
20 |
爽身 |
有助于保持皮膚干爽或增強皮膚清涼感 注:針對病理性多汗的產品,不屬于化妝品 |
21 |
護發 |
有助于改善頭發、胡須的梳理性,防止靜電,保持或增強毛發的光澤 |
22 |
防斷發 |
有助于改善或減少頭發斷裂、分叉;有助于保持或增強頭發韌性 |
23 |
去屑 |
有助于減緩頭屑的產生;有助于減少附著于頭皮、頭發的頭屑 |
24 |
發色護理 |
有助于在染發前后保持頭發顏色的穩定 注:為改變頭發顏色的產品,不屬于此類 |
25 |
脫毛 |
用于減少或除去體毛 |
26 |
輔助剃須剃毛 |
用于軟化、膨脹須發,有助于剃須剃毛時皮膚潤滑 注:剃須、剃毛工具不屬于化妝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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