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試驗應當優先選擇下列(一)(二)項試驗方法,(一)(二)項未作規定的,可以任意選擇下列(三)(四)項試驗方法:
(一)我國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、技術規范規定的方法;
(二)我國其他相關法規、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載明的方法;
(三)國外相關法規或技術標準規定的方法;
(四)國內外權威組織、技術機構以及行業協會技術指南發布的方法、專業學術雜志、期刊公開發表的方法或自行擬定建立的方法,在開展功效評價前,評價機構應當完成必要的試驗方法轉移、確認或驗證,以確保評價工作的科學性、可靠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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